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,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,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(点)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。
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、就读等证明材料。
1、申请人提交材料。
2、公安派出所审核。
3、县级公安机关审核。
4、制作证件。
5、发放证件。
温馨提示:
(1)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,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;
(2)补办签注手续的,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,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。
办理时限:15个工作日以内。
办理费用:不收费。
上班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9:00-17:00
居民现居住地所属公安户籍派出所。